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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若简单地相信民意,极有可能脱离实际案情。
三是法检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系。6月30日是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的完成节点。
一方面,法检内部的权力配置要理顺,比如就管辖权来说,铁路法院设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其属地管辖权是与路局的设置相匹配的,属地区域往往超过省高级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不过,改革铁路司法体制困难重重。客观来说,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现在已经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是法检机关的抗干扰能力还需增强,尤其是在地方行政机关与本地法检机关的关系上。根据这两部组织法,除非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否则军事法检机关之外的其他专门法检机关均已失去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提出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目前铁路体制的问题集中在两大矛盾上。站在全局考虑,最大的利是理顺权力配置,优化权力运行机制,说白了就是明确铁路该干什么事,干好这些该干的事。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快和最好的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从你叙述的案情和现有的证据看,仍然属于一起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要求警察机关的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我以为,这种说法只是个美丽的借口,无异于将今人的过错推脱给我们的古人。刑事追责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应当慎之又慎。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
如果纵容严刑主义的泛滥,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司法机关通常应当尽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追究民事主体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不能任意动用公权力追求刑事处罚。
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如今已经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惊讶之余,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真的非常抱歉。不久前,经朋友介绍,一位据称刚刚遭遇一起重大合同纠纷金融投资企业家从香港专程飞来北京,希望能和我面谈一次并请教有关法律对策。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当事人从银行(或债权人)借了一百万元,但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困难,银行(或债权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报案说借款人当初是诈骗呢?法院是不是就可以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呢?如果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可以视作有诈骗嫌疑,市场经济岂不成了人人赴汤蹈火、如履薄冰的险滩。
往往由于抓捕嫌犯匆忙,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抓人时的罪名,可能后来发现不合适,于是想办法再换一种罪名 —— 反正不能让你轻易漏网。这位纪委人士虽然身着便装、神态坦然,不过宴席上的宾客心里都明白,这位兄弟急了的时候,也是可以抓人的。有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或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可能致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的情形。据称有人利用此招术去各地催款或投标,竟连连得手。
在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中,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问题。这情景看上去,真有点儿像是发生在几百年前的明朝的那些事儿。
有些人说,上述种种现象的不断发生,与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落后传统有关。不难预料,我们结束这场会谈时,气氛多少有些尴尬。
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遇到障碍。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在司法诉讼实践中,这类民事案件刑事化的案件通常都有诉讼程序复杂、审判周期漫长等特点。结果被该企业以敲诈勒索罪向警方报案,民企老板一气之下动用了自己家乡的警察跨市、跨地区将博士缉拿归案。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特别是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有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7、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进入 周大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民事案件刑事化 。
在这件事情上,我实在帮不上你的忙。这位纪委朋友在宴席中只需坐台亮相,不必说话表态。
值得人们引起关注是,在工商界,还流传着另外一个吊诡离奇的说法,这就是谈生意时最好能在身边带上拥有双规职权的纪委朋友。2、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
我曾见过一个到安徽地区从事建筑承包工程的江苏企业家,因为和发包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拘捕。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3、将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融资合作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近年来,法律界人士所称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危害甚大。
或由于借贷方拖欠贷款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自保,以毒攻毒,以同样的方法反击对方,最后引发连环式案中案。
6、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不是主要原因。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对经济主体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这位企业家最后满腹苦衷地告诉我,其实他自己并不是一个无情无义、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对方就可能对他先下此手。
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诚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缘由,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如今已经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2、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缘由,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
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惊讶之余,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真的非常抱歉。
目前,国际社会的司法进步趋势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能不抓的尽可能不抓,能不判的尽可能不判,能不杀的尽可能不杀。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快和最好的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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